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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律师助力交通事故索赔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7日作者: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南街襄阳市司法局 律师公

   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道路交通业的发展,道路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导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骤然增多。很多事故在交通管理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会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方和受害方会根据事故责任,经过调解达成协议,或者双方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对本次事故进行一次性了结,事后互不追究。以“私了”方式达成调解协议是最快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但是有时候却往往“欲速则不达”,或者是赔偿义务人认为赔的钱多了要反悔,或者是赔偿权利人认为赔的钱少了要反悔。那么,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调解书到底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协调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能否要求强制执行?近日,来自枣阳南城办事处的张某秀女士致电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并提出此疑问。电话之中张女士泣不成声,讲述了其丈夫在前不久的车祸中遇难,留下自己和两个孩子的悲惨遭遇。在热线律师引导之下张女士才将事情经过娓娓道来。

   事件经过如下:2017年7月2日,张女士的丈夫驾驶两轮摩托车与侯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其丈夫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枣阳市交警大队认定,侯某闯红灯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丈夫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在交警部门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向张女士共计赔偿78万元(其中保险公司应赔偿数额由侯某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不足部分由侯某支付)。可侯某在支付了6.6万元之后便生出悔意,拒不支付余下的赔偿款,也不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对此,张女士来电咨询能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中,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协调达成赔偿调解协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见公安交管部门调解赔偿,不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调解协议也就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靠事故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将交通事故调解书作为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针对张女士提出的能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答案是否定的!

   热线律师通过对交通事故等相关法律知识的讲解,张女士对该起事故引起的纠纷有了初步的认识;但由于电话沟通的局限性,张女士决定带上相关证据材料前来当面咨询,并希望热线律师能为其代写诉状。在张女士前来当面咨询的过程中,热线律师对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存在的三种不同意见进行了讲解:

   第一种意见认为,案由应当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但对调解协议予以认可。法律应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案由应当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协议不予认可,依法对起诉的所有诉求进行审理,按当事人实际损失判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调解书亦没有法定的执行力。

   第三种意见认为,案由应当确定为合同纠纷。法律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是基于被告不履行交通事故后双方自行达成的赔偿协议,而提起的诉讼,已将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故只要协议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等情形,且没有任何一方行使撤销请求权的,应认定该调解协议有效,以合同类纠纷审理、裁判。

   综合考虑,热线律师建议根据第二种意见提起诉讼,为张女士代写了起诉状,并对立案所需材料、诉讼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进行了一次性告知。

   经过热线律师几个月的全程指导。最终,该案经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鄂0683民初4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女士获得赔偿款共计675095.71元(其中保险公司支付615484.21元,车辆挂靠单位、侯某连带支付59611.5元)。接到该判决书后张女士第一时间将消息告知热线律师,并表示对于是否上诉自己拿不定主意。经过和热线律师长时间的沟通,张女士表示,虽说和协议的赔偿数额有一定差距,但好在车辆挂靠单位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执行起来更有保障,遂决定不再上诉接受此判决。至此,该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现在社会的节奏是越来越快,交通事故的处理也是越简捷越好,由交警部门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和到法院诉讼相比,确实是给交通事故当事双方节省了不少的时间和精力,也减轻了法院案件繁多的负重。不过有利也有弊,如果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事后反悔,就意味着要花更多的时间来提起诉讼。借此案件,热线律师提醒道:

   交通事故发生后签订的调解协议能否反悔,要区别对待!

   对于赔偿权利人来说:1、如果签订协议时,系出于继续救治费用或者受胁迫原因而同意签订过低赔偿金额,或者受到明显误导而答应过低赔偿金额,可以反悔;2、如果签订协议时未发现伤情,之后发现因该事故造成的伤情,可以反悔要求增加赔偿金额;如果较大金额的赔偿项目如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等未列入赔偿范围,可以反悔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但是协议明确指出赔偿金额包括全部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权利人明确放弃部分项目的除外。

   对于赔偿义务人来说:如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签订协议的情形,或者协议确定的赔偿金额远大于法定赔偿金额且赔偿义务人根本没有能力支付赔偿的,才可以反悔。另外,如果赔偿义务人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全部或者部分赔偿,一般情况下,不能再提出撤销、变更协议、返还部分或者全部已赔付款项,或者要求撤销未支付款项。

   综上,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交警部门主持达成的赔偿协议书,只要是在双方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般应当认定原协议的合法效力。但如果原协议在签订的时候,确实存在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以及欺诈,胁迫等情况,当事人是可以反悔的。